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申19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张丽,女,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理人:郑淑华,女,193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系张丽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隆智,重庆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华博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剑龙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8032019M。
法定代表人:王朝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怀奇,女,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张丽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华博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4)九法民初字第03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丽申请再审称,其自2007年2月就和重庆华博传媒有限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加班费也应从当月计算。另按照规定,其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故重庆华博传媒有限公司与其的劳动关系应当顺延至其退休,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重庆华博传媒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张丽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张丽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本案中,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对张丽与重庆华博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九法民初字第03739号民事判决。张丽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本院。因张丽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698号民事裁定,裁定该案按张丽撤回上诉处理,并于2015年10月9日向张丽进行了送达。张丽向本院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上落款日期为2016年11月16日,其再审申请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张丽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曹天明
审 判 员 张 越
代理
审判员 李春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余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