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1123执1923号被拘留人:包海峰本院在执行雷法土与包海峰(2017)浙1123执192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包海峰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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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法土包海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1123执1923号被拘留人:包海峰本院在执行雷法土与包海峰(2017)浙1123执192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包海峰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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