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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财保227号

罗建、黄小平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建,黄小平,黄小中,张红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财保227号申请人罗建,男,汉族,1975年12月25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申请人黄小平,女,汉族,1973年9月29日出生,居民,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黄小中,男,汉族,1975年11月19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申请人张红,女,汉族,1983年10月6日出生,居民,住址同上。申请人罗建、黄小平与被申请人黄小中、张红因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以(2017)渝0119执保16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黄小中名下位于重庆市xx区x区xx路xx号xx号楼xx的房屋,查封担保物即查封登记在申请人黄小平与罗钦耀(公民身份号码xx)共同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川区南城xxxx幢xx号的房屋。申请人罗建、黄小平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前述保全。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罗建、黄小平申请解除保全予以准许。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信川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仕蛟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要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在期满七个工作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当事人如未在该期限内申请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