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01执68号
申请执行人:杨波,女,1989年12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
被执行人:黄吉,男,1991年8月17日生,彝族,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本院在执行杨波与黄吉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关于被执行人黄吉应承担的赔偿款128000元,查明,被执行人黄吉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新春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岳 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