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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执1356号

鄢世贵与龚万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9-16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鄢世贵,龚万春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13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鄢世贵,男,1954年5月27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执行人:龚万春,男,1964年3月14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播州区。申请执行人鄢世贵依据生效的本院(2017)黔0302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龚万春偿还申请人鄢世贵550**元及利息,并承担承担案件受理费1175元,执行费730元。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三被执行人中仅有李永辉传唤到庭后作出承诺每月归还1000元到法院账户上,截至2018年7月其已经归还了5000元整。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到被执行人龚万春判决书上所载住址查找未果,已将遵龚万春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龚万春限制高消费措施。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完毕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已发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302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方平

审 判 员 卢 松

审 判 员 梁仕刚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青

书 记 员 陈 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