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5执34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龙庵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何夕松,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大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栾建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安徽龙庵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大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需要履行的义务为支付原告货款151639元及其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1783.5元及执行费。本院2017年4月25日立案执行,2017年4月25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17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5月5日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公安部车辆、证券、不动产等,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新江
审 判 员 栾建国
审 判 员 郝同友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周晓丹
书 记 员 李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