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13执1089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李士绩,该公司行长。
委托代理人:高茂宁,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律同辉,男,生于1972年2月29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执行人:李秀丽,女,生于1970年2月6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执行人:律相峰,男,生于1979年11月11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执行人:朱玉明,男,生于1957年8月21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执行人:律同亮,男,生于1979年7月16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执行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与被执行人律同辉、李秀丽、律相峰、朱玉明、律同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7)鲁0113执1089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律同辉、李秀丽、律相峰、朱玉明、律同亮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645865.8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7)鲁0113执1089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 立 新
人民陪审员 李 慧
人民陪审员 ��刘鹏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