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3193号
申请人:黄少静,男,汉族。
被执行人:范鑫,男,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省商储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丹,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4民初53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范鑫、河南省亚通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本金人民币19199元及执行费、利息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 萍
审判员 贾海宏
审判员 孙富春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范永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