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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执3193号

黄少静、范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9-18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少静,范鑫,河南省商储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3193号

申请人:黄少静,男,汉族。

被执行人:范鑫,男,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省商储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丹,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4民初53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范鑫、河南省亚通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本金人民币19199元及执行费、利息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 萍

审判员 贾海宏

审判员 孙富春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范永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