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1执1383号申请执行人王辉,男,195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佳木斯盐务管理局干部,住佳木斯市向阳区近江社区19组50号。被执行人刘广才,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临江镇富裕村。被执行人许涛,女,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临江镇富裕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辉与被执行人刘广才、许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881执13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成林
审 判 员 边青云
代理
审判员 顾建丽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田兆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