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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恢3218号

张长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8-04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0783执恢3218号申请执行人张长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东民二初字第34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王金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经本院恢复执行,(2006)东执字第347号案已于2017年10月23日履行7200元。本案本次恢复执行完毕,本院予以结案。特此告知!东阳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