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3执11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余建平,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
委托代理人:陈洪祥,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汉鹏,男,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执行人:袁晓玲,女,198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阜宁县。本院在执行余建平与王汉鹏、袁晓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两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两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审判长 阎 萍
审判员 陈 艾
审判员 张加同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斯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