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5执192号
申请执行人:鲁兴明,男,1965年4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
被执行人:顾志品,男,1983年7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鲁兴明诉顾志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的(2017)云2925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鲁兴明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由顾志品支付给鲁兴明车款41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被执行人应交执行费524元。本案经过执行,已依法执行被执行人27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顾志品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正东
审判员 张顺云
审判员 刘忠德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