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58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霞,女,生于1976年10月4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贵州省余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祥华,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巴寿开,男,生于1968年8月14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贵州省余庆县。
上诉人陈霞因与被上诉人巴寿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9民初1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陈霞于2017年10月23日以案外人刘定忠已向其出具200万元的借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和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巴寿开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9民初168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陈霞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陈霞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陈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洪
审判员 康 龙
审判员 胡晓波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奥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