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1235号申请执行人刘少明,男,1954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汾阳市。被执行人冯志伟,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刘佳,女,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员工,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本院在执行刘少明与冯志伟,刘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卫东
审判员 张 斌
审判员 曲建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亚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