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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执1235号

刘少明与冯志伟、刘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少明,冯志伟,刘佳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1235号申请执行人刘少明,男,1954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汾阳市。被执行人冯志伟,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刘佳,女,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员工,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本院在执行刘少明与冯志伟,刘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卫东

审判员  张 斌

审判员  曲建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亚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