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537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河南街95号。
法定代表人:莫英惠,总经理。
被执行人:吴靖革,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吉林市吴悠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吉林市船营区鸿博御园1-1-11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76********。
被执行人:张景华,女,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龙潭区龙北路*****号,公民身份证号码:2202031978********。
被执行人:李向东,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昌邑区通江路崇文小区*******号,公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73********。
被执行人:吉林市吴悠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潭区郑州路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靖革、张景华、李向东、吉林市吴悠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0204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5765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3月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能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3、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鉴于以上情况,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204执5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新颖
审 判 员 张亚民
审 判 员 马丽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李东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