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再3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周殿力,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同上。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占彬,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同上。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周殿力因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占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7)豫1424民初26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作出(2017)豫1424民申33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周殿力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周殿力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属于本人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周殿力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周殿力负担。
审判长 王国富
审判员 刘美娟
审判员 赵文云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汝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