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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再32号

周殿力、王占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殿力,王占彬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再3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周殿力,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同上。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占彬,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同上。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周殿力因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占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7)豫1424民初26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作出(2017)豫1424民申33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周殿力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周殿力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属于本人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周殿力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周殿力负担。

审判长  王国富

审判员  刘美娟

审判员  赵文云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汝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