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7民初10004号

吴美智与张忠连、周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美智,张忠连,周素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7民初10004号

原告:吴美智,女,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坚锋,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洁,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忠连,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周素娟,女,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吴美智与被告张忠连、周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张忠连、周素娟下落不明,故本案于2017年7月26日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美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坚锋、高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忠连、周素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美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万元;

二、两被告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以8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0.85%计算);

三、两被告支付逾期罚息(以8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15%计算)。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28日,被告张忠连以个体户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8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服务合同》,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合同还约定了还款方式为按月归还利息,到期归还本金,以及其他等相关内容。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张忠连交付了该笔借款,被告张忠连出具了借条和收条。

被告周素娟与被告张忠连系夫妻关系,故被告周素娟应当与被告张忠连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到合同约定的付息之日,原告多次向被告张忠连催讨利息,但是被告张忠连一直未支付。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内容,被告到期未能归还本金或利息的,属于违约,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张忠连、周素娟未作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28日原告吴美智(甲方)与被告张忠连(乙方)签订《互联网金融P2P借贷平台借款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8万元,支付收益年利率10.2%,借款期限3个月,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到期还本,借款天数不足一个月的,利息按整月计息。违约责任:如乙方到期未能归还甲方的借款本金或利息的,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逾期罚息,逾期罚息=借款总额×罚息利率×逾期天数(罚息利率:0.5%/天),自逾期开始后,逾期本金及利息正常计算,逾期罚息计算至乙方将所借甲方的全部借款全部归还时止。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张忠连转账交付了上述借款。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及收条各一份,确认向原告借款8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利息为每月0.85%。另查明,被告张忠连与周素娟系夫妻关系,于2005年7月6日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吴美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张忠连向原告借款8万元的事实。双方约定,被告张忠连应按月向原告支付利息,到期未付的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同时被告还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罚息,现原告自愿将逾期罚息的利率下调为按月利率1.15%计算,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被告周素娟与被告张忠连系夫妻关系,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相关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忠连、周素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美智借款8万元;

二、被告张忠连、周素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美智利息及逾期利息(以8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20%计算);

三、被告张忠连、周素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美智逾期罚息(以8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3.80%计算)。如果被告张忠连、周素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20元,合计诉讼费2,700元,由被告张忠连、周素娟负担2,7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春琪

审 判 员  凌 莉

人民陪审员  何小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