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5764、5765号5764号案原告林纲滨,男,台湾台北人,1956年8月21日出生,5765号案原告邱惠玲,女,台湾台北人,1996年9月20日出生,两案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雪斌,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两案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鲁浩强,广东嘉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两案共同被告深圳市华南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电子科技大厦C座38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91655330。法定代表人杨伟方,系该公司执行董事。两案共同被告惠州市银泰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城东区曙光路68号江山美苑C1栋(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4554904-9。法定代表人杨成业,系该公司总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莉,广东卓效律师事务所律师。两案共同第三人中合泰富信达(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B栋1901号,组织机构代码08553168-6。法定代表人林锡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纲滨、邱惠玲诉被告惠州市银泰达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南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合泰富信达(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两案过程中,两案原告林纲滨、邱惠玲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惠州市银泰达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南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合泰富信达(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纲滨、邱惠玲撤回对被告惠州市银泰达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南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合泰富信达(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的起诉。两案案件受理费均为14790元(原告已预交),按规定各收取7395元,均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周 显 榕
人民陪审员 董 志 新
人民陪审员 高 兰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韦伟庆(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