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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民终1368号

上诉人湘潭市岳塘区昭山镇幸福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凯禾至尊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湘潭市岳塘区昭山镇幸福村民委员会,深圳市凯禾至尊家具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民终13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市岳塘区昭山镇幸福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负责人:邹东升,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金钢,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超,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凯禾至尊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郭亮,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湘潭市岳塘区昭山镇幸福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幸福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凯禾至尊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禾家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4民初2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幸福村委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凯禾家具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程序不当。幸福村委会与凯禾家具公司于2015年12月20日签订《购销合同》,该合同是凯禾家具公司单方提供。签订合同前双方协商,凯禾家具公司按照幸福村委会要求对所有办公室配置办公家具,双方未对每件家具确定价格,只由凯禾家具公司计算出总价,最后确定价格为27万元。凯禾家具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家具,并进行了安装,幸福村委会进行了验收。双方对家具的数量、质量和价款均未提出异议。凯禾家具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购销合同》和未经双方签字确认的报价单、货运公司证明等证据,不能证明凯禾家具公司诉称的五套办公室家具价款不包含在27万元内。凯禾家具公司在一审中未在举证期限内申请调查取证,一审法院庭后向刘立新进行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二、本案属于重复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应裁定驳回起诉。2016年5月17日,凯禾家具公司以同样的诉请和标的向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以(2016)湘0304民初908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凯禾家具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幸福村委会与凯禾家具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早已履行完毕,双方均未提出任何异议,凯禾家具公司先后两次起诉,完全是捏造事实,混淆视听的恶意诉讼行为。凯禾家具公司辩称,合同签订时是有报价单的,由于凯禾家具公司计算错误,少计算五间办公室家具的价款;凯禾家具公司已将五间办公室的家具交付给幸福村委会;凯禾家具公司与幸福村委会协商签订一个补充协议,但未成功,凯禾家具公司于2016年提起诉讼,因幸福村委会未到庭,导致凯禾家具公司败诉。凯禾家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幸福村委会支付价款13825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幸福村委会与凯禾家具公司于2015年12月20日签订办公家具的《购销合同》,幸福村委会在凯禾家具公司定制一批办公家具,含小会议室、图书室、办公室、副科室、大会议室、厕所隔断和接待室等办公家具。幸福村委会在收到上述办公家具后支付价款27万元给凯禾家具公司。

二、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凯禾家具公司是否少计算了5套办公室的家具款,致使总价款为408250元的办公家具在合同中误写为27万元。凯禾家具公司认为,凯禾家具公司为幸福村委会定制6套办公室家具,交货也是6套。合同总价款应为408250元。只是因为少计算了5套办公家具款致使《购销合同》上总价款误写为27万元。凯禾家具公司提供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应凯禾家具公司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对原幸福村委会主任刘立新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凯禾家具公司所述是事实。合同总价应为408250元,幸福村委会在支付27万元价款后还欠原告价款138250元。幸福村委会认为,凯禾家具公司所述不实。合同总价即为27万元,幸福村委会已经全款支付。幸福村委会提供以下证据予以证明,本院(2016)湘0304民初908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幸福村委会已经付款27万元,凯禾家具公司此次诉讼系重复起诉;

本院认为,凯禾家具公司与幸福村委会之间合同关系成立,幸福村委会在凯禾家具公司处定制的办公家具每套27650元,原告少计算了5套,合计价款为138250元。幸福村委会在收到上述多出的5套办公家具后并未提出异议并一直使用至今,故幸福村委会还应支付凯禾家具公司价款138250元。一审法院认为,凯禾家具公司与幸福村委会之间的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凯禾家具公司超出约定供货,幸福村委会未提出异议并一直使用,故幸福村委会应当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判决:湘潭市岳塘区昭山镇幸福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深圳市凯禾至尊家具有限公司价款138250元。案件受理费3070元,由湘潭市岳塘区昭山镇幸福村民委员会负担。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5月16日,凯禾家具公司向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幸福村委会支付五间办公室家具138250元。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2016)湘0304民初908号民事判决,驳回凯禾家具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与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的(2016)湘0304民初908号民事判决的原告均为凯禾家具公司,被告均为幸福村委会,诉讼主体相同;诉讼标的均为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均为请求支付货款138250元,故本案属于重复起诉,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凯禾家具公司对已生效的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4民初908号民事判决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再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4民初248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深圳市凯禾至尊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70元,退还深圳市凯禾至尊家具有限公司;湘潭市岳塘区昭山镇幸福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7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署先

代理

审判员  李淇耀

代理

审判员  胡东海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汤建艺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