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再6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雷宏,女,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公园南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文广,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付俊书,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市太白南路丁白村科创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鹏,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张峰(又名张红),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再审申请人雷宏因与被申请人付俊书、原审被告张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0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2017)陕0103民申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雷宏向本院提交两份银行存款凭条,证明其已将17万元偿还被申请人付俊书。针对再审申请人雷宏所提银行存款凭条,经本院进行调查审核属实,被申请人亦予以认可。现被申请人付俊书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付俊书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付俊书撤回起诉;撤销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0961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计6150元,由被申请人付俊书负担。公告费990元,由被申请人付俊书负担690元,再审申请人雷宏负担300元。
审 判 长 连晓欢
审 判 员 陆 洋
代理
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龙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