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24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石凯,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魏建国,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明景,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石凯、魏建国与被执行人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696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华波
审判员 王高亮
审判员 邹智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邓翰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