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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民初2807号

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舒艳艳、舒月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艳艳,舒月东,连卫民,尚丽霞,李飞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2807号

原告: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大道与朝阳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韩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女,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行职员,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舒艳艳,女,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舒月东,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连卫民,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尚丽霞,女,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被告:李飞科,男,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河南省安阳县。

原告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舒艳艳、被告舒月东、被告连卫民、被告尚丽霞、被告李飞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原告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