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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执3588号

张金满、方凯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8-03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金满,方凯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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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3588号申请执行人张金满被执行人方凯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1民初349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方凯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方凯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方凯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方凯强(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5#钞的存款人民币402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永忠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叶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