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32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强,男,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老牛河)。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明辉,男,196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老牛河)。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文杰(曾用名原月琴),女,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老牛河)。
上诉人赵强因与被上诉人张明辉、原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7)豫0811民初1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强于2017年9月1日收到法院催交案件上诉费的通知,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裴永胜
审判员 苏 杭
审判员 董艳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琨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