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1491号
申请执行人:何彬,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被执行人:临沂博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俄黄路1013号(兰山办事处董家朱许社区)
法定代表人:汲长华。
被执行人:景怀平,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本院在执行何彬与临沂博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景怀平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临沂博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景怀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2017)桂0203执149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严敬军
人民陪审员 熊 颖
人民陪审员 郑敏琳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