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1824号
申请人:王小雷,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南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京府昌盛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小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2017年10月10日,王小雷向本院申请追加魏瑞斐为共同被告,其认为本案是由魏瑞斐引发的,如果不将其追加为被告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虽系魏瑞斐引发,但魏瑞斐不参加诉讼不会影响本院对案件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小雷追加魏瑞斐为共同被告的申请。
审判员 申拥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杏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