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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2执118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零陵支行与被执行人蒋亚军、龚春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零陵支行,蒋亚军,龚春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11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零陵支行。被执行人蒋亚军,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龚春娥,女,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零陵支行与被执行人蒋亚军、龚春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2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零陵支行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23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义军

审判员  蔡晓亮

审判员  宋喜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