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7执466号申请人王某,男,1969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被执行人廖某,女,1974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王某申请廖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遂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遂民一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廖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王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廖某4484元,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银行查询、工商登记查询、车辆查询和房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廖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本案尚有案款4484元未执行(不含迟延履行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遂民一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长安
审判员 李艳明
审判员 谢发亮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曹绪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