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120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姚爱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飞,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靖章。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飞,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被上诉人):王文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金星,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力行,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姚爱玲、马靖章因与被申请人王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8民终3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姚爱玲、马靖章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未收到借款,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实体处理不当。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王文利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双方的债权债务是通过结算后产生的,应当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审理。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姚爱玲、马靖章分别于2014年4月12日、2015年5月9日向王文利出具借条,借款300万元、51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两张借条均有姚爱玲、马靖章的签字、捺印,300万元借条背面有姚爱玲书写两次清息记录。二审中,姚爱玲自述其与被申请人王文利合伙开过基金会,涉案债务是基金会结算账务形成。申请人称本案借款未实际发生,但不能对出具借条及清息行为作出合理说明。姚爱玲、马靖章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姚爱玲、马靖章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晓平
审判员 王彩萍
审判员 武江海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高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