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10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西城支行。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广福街625号。组织机构代码:8631143-5。
主要
负责人:周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菏泽国邦钢球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西城刘庄村。组织机构代码:73927106-0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奋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都司镇。组织机构代码:553373798。
法定代表人:潘永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建国,男,195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被执行人马翠兰,女,195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本院在执行申��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西城支行与被告菏泽国邦钢球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奋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刘建国、马翠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鲁1702民初52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菏泽国邦钢球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菏泽西城支行账号37×××09银行存款元至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账户内。
二、继续冻结被执行人菏泽国邦钢球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菏泽西城支��账号37×××09银行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三、划拨被执行人菏泽国邦钢球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菏泽西城支行账号37×××08银行存款元至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账户内。
四、继续冻结被执行人菏泽国邦钢球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菏泽西城支行账号37×××08银行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五、划拨被执行人菏泽国邦钢球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菏泽华英路支行账号37×××08银行存款元至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账户内。
六、继续冻结被执行人菏泽国邦钢球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菏泽华英路支行账号37×××08银行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七、划拨被执行人菏泽国邦钢球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菏泽牡丹支行账号16×××65银行存款元至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账户内。
八、继续冻结被执行人菏泽国邦钢球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菏泽牡丹支行账号16×××65银行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九、划拨被执行人菏泽国邦钢球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菏泽市人民路支行账号10×××88银行存款元至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账户内。
十、继续冻结被执行人菏泽国邦钢球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银行菏泽市人民路支行账号10×××88银行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十一、划拨被执行人菏泽国邦钢球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菏泽市北支行账号24×××90银行存款元至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账户内。
十二、继续冻结被执行人菏泽国邦钢球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菏泽市北支行账号24×××90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十三、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奋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电厂支行账号37×××42银行存款元至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账户内。
十四、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奋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菏泽电厂支行账号37×××42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十五、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奋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在菏泽菏泽农村商业银行河东支行账号917011721284205000171银行存款元至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账户内。
十六、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奋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在菏泽菏泽农村商业银行河东支行账号917011721284205000171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院开户行: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本院账户名称: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本院账号:9170117213142050001815。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蔚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欧位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