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7执444号申请人赖某某,男,1989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被执行人雷某某,男,1968年9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被执行人康某某,女,1970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赖章振申请雷某某、康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遂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遂民二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雷某某、康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赖某某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雷某某768195元,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银行查询、工商登记查询、车辆查询和房产查询,对其住宅进行了搜查,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康某某的房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本院另案正在处理被执行人财产。本案尚有案款768195元未执行(不含迟延履行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遂民二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长安
审判员 李艳明
审判员 谢发亮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曹绪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