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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4执213号之一

曾建新、邹金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8-02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建新,邹金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4执2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曾建新,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

被执行人:邹金根,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申请执行人曾建新与被执行人邹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2012)干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曾建新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0.89万元及逾期利息(待算)。被执行人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65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自2017年2月24日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江西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土地。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执标的0.89万元未能执行。3、本院向新干县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局调查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用以清偿本案债务。4、本院到被执行人所在地、住所地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5、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邹金根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曾建新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自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建林

审判员  周军军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熊涌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