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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2执306号

吴旭东、黄山市鸿泰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9-14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旭东,黄山市鸿泰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2执306号申请执行人吴旭东,男,汉族,1973年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银广,安徽项银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山市鸿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海阳镇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2791888607W。

法定代表人:宋国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2017年8月14日作出的(2017)皖1022民初第9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黄山市鸿泰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7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0050元,案件执行费19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或提取被执行人黄山市鸿泰置业有限公司在相关单位的款项人民币170万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划拨或提取被执行人黄山市鸿泰置业有限公司在相关单位的款项人民币294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受理费10050元,案件执行费19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XX彪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佩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