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1执929号申请执行人景龙呈,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杨永凤,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通江县。申请执行人景龙呈与被执行人杨永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永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全部义务,执行中经查杨永凤系通江县永安乡政府公务员,有工资收入,申请人景龙呈要求每月从工资中扣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从2017年11月起从被执行人杨永凤工资收入中每月向杨永凤发放1500元,其余的款项扣留在通江县永安乡政府财政所。本裁定立即执行。���判员王清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腾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