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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执929号

申请执行人景龙呈与被执行人杨永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景龙呈,杨永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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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1执929号申请执行人景龙呈,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杨永凤,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通江县。申请执行人景龙呈与被执行人杨永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永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全部义务,执行中经查杨永凤系通江县永安乡政府公务员,有工资收入,申请人景龙呈要求每月从工资中扣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从2017年11月起从被执行人杨永凤工资收入中每月向杨永凤发放1500元,其余的款项扣留在通江县永安乡政府财政所。本裁定立即执行。���判员王清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腾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