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127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朱婷婷,女,汉族,1990年10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代理人:郑华静,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光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向忠明,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胜利路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87621639G。
法定代表人:向忠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朱婷婷与向忠明、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查封了向忠明所有的���AXQ***汽车一辆,但该车辆被其他法院查封在先,且有抵押,暂不具备执行条件。2017年4月18日本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向忠明名下的,坐落于渝北区房屋共四套,上述房屋均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现被执行人向忠明、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且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10月23日,被执行人向忠明、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朱婷婷案款160000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1720元,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3317.20元。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0106执127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程岩
审判员 殷建华
审判员 王建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雨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