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7923-1号
申请人:蔡飞,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
申请人:蒙城县铭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鲲鹏西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051479170E。
法定代表人:周亮,该公司负责人。
被
申请人:周亮,男,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蔡飞与被申请人蒙城县铭诚物流有限公司、周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蒙城县铭诚物流有限公司、周亮名下价值2563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蔡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蒙城县铭诚物流有限公司、周亮名下价值256300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邹影所有的奥迪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皖S×××××)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娜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