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200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山西路1号。
负责人:贺春林。
被告:洪楚欣,女,199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洪楚欣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洪楚欣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朱士伟
人民陪审员 兰良永
人民陪审员 梁瑞燕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董鹤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