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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执恢124号

邓霞芬与杨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霞芬,杨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恢124号

申请执行人:邓霞芬,女,1965年8月16日生,汉族,住赣州章贡区。

被执行人:杨晨,女,1977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立案执行的邓霞芬与杨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章民三初字第221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万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晨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邓霞芬,申请执行人邓霞芬认可财产调查结果并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杨晨应履行的人民币20万元及(逾期)利息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5)章民三初字第22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赖国海

代理

审判员  徐章平

代理

审判员  张龙亭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浩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