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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02执717号之一

罗文满与任润恩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文满,任润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02执7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罗文满,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朔州市朔城区市府西街20号1-2-101,身份证号140602197011201579。

被执行人:任润恩,男,196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朔州市朔城区山水文苑小区6-1-102,身份证号1422219611084918。本院在执行罗文满与任润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任润恩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6民终53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任润恩的存款14434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齐有智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丽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