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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执545号

张贺亮与刘志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贺亮,刘志伟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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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545号

申请执行人:张贺亮,男,1983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刘志伟,男,1965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张贺亮与被执行人刘志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为被执行人刘志伟偿还13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志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限期履行义务通知书。同时对被执行人刘志伟名下财产进行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志伟名下的银行工资款,被执行人刘志伟名下无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张贺亮暂未实现债权。申请��行人张贺亮申请暂不对被执行人刘志伟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及拘留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7)吉0211民初92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昊& # xB;

审 判 员 李玉民

代理

审判员 赵   浚   淇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于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