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2执341号
申请执行人:单立侠,女,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创新街。
申请执行人:葛坤,女,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创新街。
被执行人:张国义,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宝山镇宝山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单立侠、葛坤与被执行人张国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应该案评估的房产所在的土地已经在北镇市农村信用社抵押,该信用社正在对此提出异议,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磊
审判员 卜义利
审判员 佟大志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冬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