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2574号
申请执行人:钱国平,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被执行人:顾耀文,男,195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钱国平与顾耀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585民特12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书,顾耀文于2017年5月31日前一次性归还钱国平代偿款60万元。因顾耀文未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根据钱国平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60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顾耀文名下位于太仓市开发区××路××号的别墅经本院司法拍卖,已处置分配完毕。执行中,本案执行到位30000元。除此之外,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等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已执行到位的30000元之外,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585民特127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赵建平
审判员 张永生
审判员 徐 澄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陆纯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