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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2民初4038号

东莞市五全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长葛市宏鑫电器配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市五全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长葛市宏鑫电器配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2民初4038号

原告:东莞市五全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常平镇桥沥村北门路12号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76445926B。法人代表:梁桂泉,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颖,广东经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葛市宏鑫电器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溢水路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719144320J。

法定代表人:张红超,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建华,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梓闻,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东莞市五全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市五全塑胶公司)与被告长葛市宏鑫电器配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葛市宏鑫电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东莞市五全塑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货款35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23100元整(自2014年11月1日至还清货款之日,按月息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9月26日向被告供应40吨碳酸钙,单价1000元/吨,共计40000元,货款结算方式为月结30天。原告按照被告的约定全面、真实的履行了交货义务,货物经被告验收合格并已经收货,但被告没有按约定足额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仅于2015年11月24日支付了5000元,余款35000元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原告无奈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庭审中认可收到东莞市六全塑化有限公司的货物,原告提供的送货单也是东莞市六全塑化有限公司的送货单,且本案原告和东莞市六全塑化有限公司分别是两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故东莞市五全塑胶公司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其不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东莞市五全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判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小兵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