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656号申请执行人张为林,男,195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李宪运,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为林与被执行人李宪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明伟执行员 李金波执行员 杨明龙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曹 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