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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执53号

邢海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州分公司、臧吉侵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8-12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邢海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州分公司,臧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8执53号

申请执行人:邢海峰,男,汉族,1977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河南省安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玉祥,男,汉族,1950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系邢海峰之父。被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州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2756XXXX,住所地:青海省德令哈市

负责人:吴永生,该公司经理。被

申请执行人:臧吉,男,1950年X月X日生,汉族,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邢海峰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州分公司、臧吉侵权纠纷一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6)青民终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州分公司、臧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邢海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中,被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州分公司主动履行了其应承担的62682元案款。被申请执行人臧吉,一审、二审判决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证实,其自2012年失踪至今下落不明,住址及公民身份号码均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下落及其他基本信息。现结合被申请执行人臧吉失踪多年的情形及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青民终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毅

审判员哈斯朝鲁

审判员王青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赵国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