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212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祥。
被执行人:成都市鑫宏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张树平。
被执行人:张树平,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姜琪,女,1966年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执行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鑫宏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张树平、姜琪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一套,但不具备处置条件。执行中扣划被执行人姜琪银行存款,扣除执行费400元后,将剩余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也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海
审 判 员 王雪梅
代理
审判员 李青松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希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