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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22执699号

杨先春与骆传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先春,骆传金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22执699号申请执行人杨先春,男。被执行人骆传金,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先春与被执行人骆传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骆传金长期在外务工,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杨先春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耀涌

人民陪审员  柯愈生

人民陪审员  石 良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柯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