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执1637号之一
被执行人:陈前振,男,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陈前振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继东
代理
审判员 吴邦海
代理
审判员 毛献超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