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8364号
原告:王晓康,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告:张艳红,女,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应城市,
被告:陈红安,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紫金县,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中止诉讼。现于2017年12月0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邱昭霞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黄金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