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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2执字634号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刘旭东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刘旭东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2执字634号申请执行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责人李向前。被执行人刘旭东,户籍所在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抚顺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刘旭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希宏

审判员  纪春纲

审判员  王京成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晓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