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2执字634号申请执行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责人李向前。被执行人刘旭东,户籍所在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抚顺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刘旭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希宏
审判员 纪春纲
审判员 王京成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晓晗 微信公众号“”